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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司法部印发意见改革试点,人民监督员职责有新变动

怎样才能够使检察权在阳光的底下进行运行呢?在最近的一段时期之内 一项具体是关于人民监督员的改革试点方面的工作 给出了全新的答案 。

改革试点范围确定

2014年9月,最高检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文件,确定了十个省级行政区为首批改革试点区域,当中有北京,有吉林,有浙江,有安徽,有福建,有山东,有湖北,有广西,有重庆,还有宁夏,选定这些地方搞试点,考量了地域范围的广泛程度以及不同的发展水准,目的是为后续在全国推行积累多样的实践经验 。

试点工作的关键要点在于,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职责变换,从检察机关转交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那里。这样的一种调整目的在于,在起始源头的层面上,强化监督员所具有的中立性以及公信力,防止出现“自己人选人监督自己”这种潜藏的问题,进而让外部监督机制变得更为独立且值得信赖 。

选任管理职责转移

按照新的安排,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负责选任对应级别的人民监督员,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也会负责管理对应级别的人民监督员,这表明司法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全流程工作,从名额确定开始,接着公开报名,随后资格审查,再到名单公示,最后是最终任命,选任过程着重公开透明,面向社会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。

司法行政机关有着选任的责任,同时还身负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的职责,以及建立信息库的职责,还有承担日常考核等一系列管理职责。借助建立系统的考核制度,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动态地掌握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数量,以及其履职能力和表现情况,以此来确保这支队伍拥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以及责任感。

监督员分级与职责

改革过后的监督员施行分级制度,省级的人民监督员重点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,设区的市级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市级院以及其下辖县级院办理的案件,在直辖市,由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去选任监督员,对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予以监督。

这种分级监督模式,明确了不同层级监督员的监督对象,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,更具可操作性,它确保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,都能被纳入监督视野,助力构建一个覆盖全面,层级清晰监督网络,防止发生监督盲区。

选任程序公开规范

那改革意见详细地规定了选任的具体步骤,先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确定所需监督员的名额,接着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告,然后组织社会公众自愿报名,之后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,最后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。

公示期限满了之后,要是没有出现不同的意见,司法行政部门将正式去向外公布民众监督员的名单,并且给他们颁发相关证书。这样的一系列程序的设计安排,完整地贯穿了公开、平正、公正的准则,其目标是挑选出确实具备公信能力、热衷于公益事业而且拥有一定法律方面知识的社会上的人士,以此来保障监督员队伍的整体质量 。

监督范围得到拓展

选任管理方式被改革的同时,检察机关同步开展试点,试点的内容是扩大监督范围 。从2014年10月起,一直到2015年6月,试点地区的检察院,在原本就有的监督事项基础之上进一步加以变动 ,规定了三种新增情形。新增的这三种情形很关键,直接关联到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 。

新增加的内容含有,在侦查职务犯罪之际,违法地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举措,毫无正当缘由地妨碍律师去行使诉讼权利,还有不及时地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。可是把这些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纳入监督范围,实际上呢,就是把监督的重点朝着保障人权以及程序正义的领域进行延伸 。

监督程序持续完善

为了保障监督不会只是表面样子,改革方案规定要让配套程序更完善。试点检察院得把抽选监督员参与具体案子的流程弄规范,一般是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的信息库里随机去抽取。在开展监督这个过程当中,检察机关要全方位、实事求是地给监督员提供案件相关材料,还要把案情讲述一番。

方案设定了可进行复议的程序,给予了监督员能够提出不一样意见的权利。与此同时,凭借构建案件台账、监督事项告知这类制度,去保障监督员所拥有的知情权。它还允许监督员参与到案件跟踪回访以及执法检查之中,其目的在于塑造出持续且长效的监督机制,以此来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。

经过引入更为中立的选任机制、涵盖更为广泛的监督内容,此项改革进行这番尝试,目的在回答“谁来监督监督者”这个问题。你思考一下,选任管理独立于检察机关,能不能切实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成效呢?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对此事所持的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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